民间借贷
――本标签下共聚合53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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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款项给他人赌博,如要求返还能否支持?
刘某现场为魏某筹集赌博用款,该行为属于间接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共同参与赌博,并在现场出借款项用于赌博,对该出借的赌资,如果给予司法保护,将助长赌博恶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也与司法的目的与价值相悖。故本案中对于刘某主张魏某返还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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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后本金和利息是如何认定的
第三种观点,虽然计算起来较为复杂繁琐,但更加能体现制定该规定的本意,对债权人随意主张复利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同时对债务人偿还借款的行为也存在有利影响,能促使其积极还款。更好制约民间借贷乱象的同时,亦不损害当事人的必要利益。 -
以银行所贷款项转借于他人,双方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原告将从银行所贷款项转借于被告,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款项,被告因合同取得的826600元款项应返还原告。原告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
借款人借款后通过配偶的账户进行转账的,视为对借款明知并实际参与构成共同债务
本案中,虽然某C是以个人名义向某B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某B将款项汇入某C账户后,某C随即将款项汇给某A,经由某A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某A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原审认定某C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
委托贷款实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将其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
本案《齐商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是红岭公司,债务人是巨富公司,该合同的实质是红岭公司借款给巨富公司,即民间借贷合同原审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实质为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