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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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深中法发〔2019〕4号)
为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经审委会讨论通过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请遵照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贵州高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12月13日)
为向社会展示贵州法院民间借贷审判工作的实践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贵州高院精心筛选出10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本次民间借贷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借贷关系认定、利率保护上限、债务承担主体等典型争议焦点,展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的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原则,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时需谨慎行事,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民间融资环境。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责任承担及损失认定应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判断
持卡套取现金的行为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利,法院对其利息主张应不予支持。 -
民间借贷证据不足被驳回,再主张不当得利是否可行?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践中,不乏一些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被审理法院驳回其诉请后,吸取证据不足败诉的“教训”,径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是否存在将部分举证责任“转嫁”之嫌?需要裁判者认真考量。由谁对“没有合法根据”这一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是公平公正处理纠纷的关键,若将此举证责任一味地归结于任意一方,则可能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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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将欠付的货款转换为借款,就此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力?
货款还不出来,两个合作伙伴协商约定将拖欠的货款转化为“借款”,由此作为日后追讨的依据。结果合作伙伴迟迟不还钱,“货款”转成“借款”,这种形式的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
向其他盈利法人借贷进行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原告张某出借款项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向某小额信贷公司贷款再转贷给被告王某,故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王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张某将贷款转借他人,违反法律规定,故张某要求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2018
201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2018〕215号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