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法务

以银行所贷款项转借于他人,双方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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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案原告将从银行所贷款项转借于被告,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款项,被告因合同取得的826600元款项应返还原告。原告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以银行所贷款项转借于他人,双方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某A、某B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案号 : (2021)浙0226民初1265号   

  案由 :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某A。

  被告:某B。

  原告某A诉被告某B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要求被告某B归还原告某A借款850000元、支付已经产生的利息85500元,并判令对方以850000元为基数以月息壹分的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至上述借款本金全部归还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A、被告某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某A与被告某B为朋友关系,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被告某B陆续收到原告某A转账850000元,月利息约定为1%。经催讨,被告仅支付了234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某B拒不归还本金及其余利息。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另,根据原告陈述,其出借给被告的850000元款项来源于其向金融机构的贷款。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将从银行所贷款项转借于被告,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款项,被告因合同取得的826600元款项应返还原告。原告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某A借款826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26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某B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2066元,减半收取6033元,由被告某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某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某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四月二日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