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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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他盈利法人借贷进行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原告张某出借款项并非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向某小额信贷公司贷款再转贷给被告王某,故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王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张某将贷款转借他人,违反法律规定,故张某要求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转贷必须为同一法律主体才能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吗?
出借人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的,因货币为种类物,且出借人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为不同的主体,即便存在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也不能必然以此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前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和“转贷”必须为同一法律主体。上述案件中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是公司,而出借款项的是个人,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
以银行所贷款项转借于他人,双方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原告将从银行所贷款项转借于被告,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款项,被告因合同取得的826600元款项应返还原告。原告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