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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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有无明文规定要求法官予以审查?

    至于本案是否存在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可以进入再审的事由,而某A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故其此项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某A的再审申请因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 以银行所贷款项转借于他人,双方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原告将从银行所贷款项转借于被告,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款项,被告因合同取得的826600元款项应返还原告。原告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