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
――本标签下共聚合5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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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银行所贷款项转借于他人,双方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原告将从银行所贷款项转借于被告,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款项,被告因合同取得的826600元款项应返还原告。原告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
为套取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买卖合同应无效
某A与万强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某A持有涉案房屋首付款发票,但是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首付款交付的证据,且某A的银行按揭的款项均由万强公司予以返还,房屋亦未交付给某A,故一审认定该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质为万强公司获取银行贷款、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
名为投资理财实为借贷,法院判决投资款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廖某与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虽名为投资合同,但约定原告廖某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收取固定回报,与投资行为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属性有本质区别,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构成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