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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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借款时如存在尚未结清的银行贷款,又以高利率出借
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
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再审能否“换个法律关系”判还款
朱某某诉曾某某母女100万元民间借贷案波折不断。原告主张借款未完成举证,一审驳回诉求,二审以违背公序良俗改判返还,再审却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核心争议在于原告主张的借... -
名义借款人和真实借款人如何认定?
银行流水虽显示某A账户在收款后将款项汇入中科西南分公司账户,但这属于某A收到款项之后的处分行为,无法据此直接认定中科西南分公司是借款人。此外,某B经营的公司与中科西南... -
助贷领域金融黑灰产非法“维权代理”首次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打击金融黑灰产新增判例,助贷领域非法“维权代理”首次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
虽然还款协议书约定的债务来源于借款合同,但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独立法律效力
虽然,还款协议书第一、二条内容还明确,协议约定的债务来源于弘悦××与经××公司及金通××之间发生的4笔借款合同,而经××公司亦提交了相关借款合同,但该事实仅证明双方... -
借条上项目部加盖印章,如何确定案涉借款主体
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资料方面,不包括对外借款用途。但从建筑行业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不规范,使用项目部公章确认原材料供货... -
原告虽持有借款合同及收款收据等,但系他人出借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持与被告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收款凭证等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其虽然持有上述与借款关系有关的证据,但综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其并未举证证明出借给被告的... -
未就实现债权费用作出约定,律师费不应否由债务人承担
本案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林某B出具的《借条》中也未明确表示承担尹某A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尹某A称2万元律师费属于实现... -
双方存在情人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解》第17条举证证明责任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法院不能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