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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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款项来源于出借人涉嫌非吸罪赃款的,应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案件系同一事
当事人出借给借款人的款项来源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赃款,不仅与刑事犯罪相关联,而且属于赃款,故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律师费发票查验不到,不构成不承担的理由。
陈某A主张,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提交的律师费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不到,但不能就此推断发票系虚假,亦不能证明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未支付律师费,不构成陈某A... -
财务顾问费系变相收取费用,法院认定应当抵扣借款本金
本案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与永生小贷公司之间是借贷融资关系,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没有实质性内容且捆绑借款协议强制收取,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 -
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含在年利率24%之内
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所... -
约定部分利息于放款后几天内收取不视为“砍头息”
中普置业公司在收到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并不存在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一... -
内江破获特大网贷诈骗案,跨省抓获犯罪嫌疑人140人
经查,该犯罪团伙自2017年以来,利用网络贷款App非法放贷,并收取“砍头息”“逾期费”“展期费”诈骗获利。该案共涉及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共计4万余名受害人,涉案资金累... -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签订质押协议应属无效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和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案当事人在明知未经东大会决议同意不能用于质押的情况下,仍签订质押协议,擅自改变募集... -
九民纪要后首个信托刚兑被法院判无效
法院表示,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
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因债权不具合法不予执行
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