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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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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方某某虽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主动退赔的4万元亦发还司某某,但本案系司某某起诉要求张某某承担未退赔的1万元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无相关证据证实司某某主张的损失已通过刑事追赃程序予以处理时,司某某就本案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司某某的起诉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电信诈骗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维权吗?
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4民终4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司某某。

  上诉人司某某因起诉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3)宁0402民初8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司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将6万元资金转账至被告张某某银行账户,张某某随即将其中5万元转至方某某账户,因方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仅向申请人退赔了4万元,而张某某银行账户还有1万元未转出由其据为己有,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出借卡帮助电信诈骗的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剥夺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诉权,现上诉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3)宁0402民初8002号民事裁定,指令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方某某虽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主动退赔的4万元亦发还司某某,但本案系司某某起诉要求张某某承担未退赔的1万元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无相关证据证实司某某主张的损失已通过刑事追赃程序予以处理时,司某某就本案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司某某的起诉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3)宁0402民初800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