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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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还款协议书约定的债务来源于借款合同,但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独立法律效力
虽然,还款协议书第一、二条内容还明确,协议约定的债务来源于弘悦××与经××公司及金通××之间发生的4笔借款合同,而经××公司亦提交了相关借款合同,但该事实仅证明双方之间曾存在借款关系。因还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还款协议还约定,该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独立性,取代以前各方或任何方订立的合同、协议和文件。故本院对该还款协议的效力不作无效认定。 -
收款人不能证明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交转账凭证方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某乙提交了其转账凭证,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某甲称某乙转款181800元是投资款,就此说法,某甲应提交证据证明某乙应该向其转入投资款的依据。因某甲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且某乙也不认可该款项为投资款,故某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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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实现债权费用作出约定,律师费不应否由债务人承担
本案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林某B出具的《借条》中也未明确表示承担尹某A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尹某A称2万元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林某B、林某C承担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
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的,非本人接听亦构成时效中断
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某A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某A,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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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2015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现就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提出本实施意见。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