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如若仅仅部分承兑,还享有票据追索权吗? 本案原审中,上诉人提交回款凭证证明案涉汇票已经实现了部分承兑的事实。关于上诉人所称案涉汇票未承兑部分的客观情况,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既不能充分证明未承兑部分的具体数额,亦不能证明其行使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背书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在同类案件中已核实了四元公司以票据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中成公司从四元公司处背书受让该汇票,为合法的票据持有人。故对被告荣盛公司、致远公司提出原告非合法持票人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荣盛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被告致远公司、慧华公司、四元公司作为背书人应就票据款向原告中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是合法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上诉人元安公司主张取得涉案票据系基于其与龙兰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龙兰公司以该票据偿还欠款,显然不合常理。对此龙兰公司亦不予认可,且上诉人元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龙兰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元安公司不是合法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