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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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如何依法将债权转让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变更申请执行人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原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了债权;二是原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债权的转让。
  • 债权受让人通过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属于有效通知

    农投金控与元化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元化公司从农投金控处受让案涉债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加速器公司、郑州华晶公司、河南华晶公司、某A债权转让事宜,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属于有效通知,元化公司原告主体资格适。
  • 未就实现债权费用作出约定,律师费不应否由债务人承担

    本案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林某B出具的《借条》中也未明确表示承担尹某A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尹某A称2万元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林某B、林某C承担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 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含在年利率24%之内

    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所规定“其他费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