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如若仅仅部分承兑,还享有票据追索权吗? 本案原审中,上诉人提交回款凭证证明案涉汇票已经实现了部分承兑的事实。关于上诉人所称案涉汇票未承兑部分的客观情况,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既不能充分证明未承兑部分的具体数额,亦不能证明其行使追索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不是合法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上诉人元安公司主张取得涉案票据系基于其与龙兰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龙兰公司以该票据偿还欠款,显然不合常理。对此龙兰公司亦不予认可,且上诉人元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龙兰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元安公司不是合法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