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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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关系的审查问题(杜万华)
作者 |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原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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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对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另一方提供证据使一方主张存在借款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一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
委托贷款实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将其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
本案《齐商银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是红岭公司,债务人是巨富公司,该合同的实质是红岭公司借款给巨富公司,即民间借贷合同原审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实质为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