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主
――本标签下共聚合2条信息――
-
法院根据反诈法和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卡主全额返还电信诈骗受害者
本案中,被告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原告将28,560元被转入被告银行账户中,这一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因双方并不相识,亦无任何经济往来,被告无正当理由收取原告的28,560元,应对自己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8,560元,依法予以支持。 -
对于电信诈骗产生的财产损失,卡主和受害者责任应该怎么分担?
一审法院综合查明的案件事实、考量各方主体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酌定被上诉人某B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某A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某A诉称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之陈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