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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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不能证明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交转账凭证方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某乙提交了其转账凭证,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某甲称某乙转款181800元是投资款,就此说法,某甲应提交证据证明某乙应该向其转入投资款的依据。因某甲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且某乙也不认可该款项为投资款,故某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转账凭证附言中如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转账凭证中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某A的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中泰公司存在借贷合意。在中泰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某A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某A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某A未能进一步举证,原判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