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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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款项给他人赌博,如要求返还能否支持?
刘某现场为魏某筹集赌博用款,该行为属于间接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共同参与赌博,并在现场出借款项用于赌博,对该出借的赌资,如果给予司法保护,将助长赌博恶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也与司法的目的与价值相悖。故本案中对于刘某主张魏某返还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出借人涉嫌非吸罪赃款的,应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
当事人出借给借款人的款项来源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赃款,不仅与刑事犯罪相关联,而且属于赃款,故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
出借款项来源于出借人涉嫌非吸罪赃款的,应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案件系同一事
当事人出借给借款人的款项来源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赃款,不仅与刑事犯罪相关联,而且属于赃款,故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与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