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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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中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自己前手的背书人行使再追索权
原告天脊煤化工公司作为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其前手的背书人即被告瑞隆化工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瑞隆化工公司应支付原告110906 34元。 -
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背书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在同类案件中已核实了四元公司以票据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中成公司从四元公司处背书受让该汇票,为合法的票据持有人。故对被告荣盛公司、致远公司提出原告非合法持票人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荣盛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被告致远公司、慧华公司、四元公司作为背书人应就票据款向原告中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