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法务

投资30万不担风险收益100万,这样性质的协议应当如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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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公司进行投资,不承担任何风险,每年固定收取本金和利润,这样的合同发生纠纷怎么办?我们来看牟定法院审理的一件合同案件吧!

投资30万不担风险收益100万,这样性质的协议应当如何履行?

  案情简介

  甲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也是公司的隐名股东,因原告与甲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原告通过微信不断要求甲付款。2020年5月8日,原告打印了一份《合作协议》,内容为原告投入公司种植资金30万元,投资期限为10年,公司每年分配本金和利润10万元,原告不承担任何风险。如果公司逾期未转款达20个自然日以上的,除需要承担本金及逾期违约金外,原告有权要求公司提前发放剩余全部投资收益。甲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合作协议》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后甲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甲在公司应得的工资等通过公司账户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

  2022年3月30日,原告以公司未按照《合作协议》履行为由,向牟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近80万元。庭审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从来没有见到过《合作协议》,也没有收到原告的投资款30万元。

  判 决

  牟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协议虽然载明原告投入公司种植资金30万元,但协议同时载明原告不承担任何风险、按期收取固定投资收益,故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即属于借贷关系。在公司认为原告没有向公司交付款项时,原告负有证明已经将款项交付给了公司的举证责任,但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已经将30万元交付给了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公司支付款项及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原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评 析

  1. 关于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并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投资行为和借款行为的区别。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借款行为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定还本付息,具有“保底”性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义上是投资协议,但协议明确约定了原告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是按时收取本金和利润,故本质上是借贷关系,而不是投资关系。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本案中,因法院认定双方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已经将30万元交付给了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公司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来源:牟定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投资30万,不担风险收益100万,这样的协议如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