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法务

许诺投资损失由我承担算担保还是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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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投资损失由我承担”通常不当然构成债务加入,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保证,且未写明保证方式时多按一般保证处理。债权人需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才能向保证人追偿。维权时要先核对承诺书措辞、保证期间和起诉顺序,避免直接起诉被驳回。

写下“投资损失我承担”   是保证责任还是债务加入?

  鲁法案例【2026】489

   投资理财最怕的是什么?答案自然是赔钱。如果在买理财的时候,介绍人站出来并立下字据,“保证本金安全,若产生损失由我承担”。这是否意味着任何情况下这位介绍人都得给理财产品保本兜底?还是意味着一旦理财亏本,介绍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句承诺在法律上怎么算?

  案情简介

  投资人甲经介绍人乙推荐,参与了某理财项目。后来,相关公司因涉嫌违法经营被立案,这种情况下,理财项目已经无法正常提现、兑付。投资人甲找到了介绍人乙,乙向甲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写道:“本人推荐某理财项目,承诺保证本金安全,若产生损失,损失金额由本人承担。”甲认为乙出具了承诺书,从法律上属于债务加入,于是把乙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

  乙并不同意,认为自己并不是债务加入,承诺书属于保证书,在法律上算是一般保证。而且在相关公司的案件正在审理的过程中,自己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承诺书的性质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原告认为这份承诺书属于债务加入,被告认为这份承诺书属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作用是多了个“兜底人”。兜底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债主得先找债务人要钱,从债主那里要不到,才能找这个“兜底人”。而债务加入的责任应该更大,从法律上理解就是多了一个“共同债务人”。即债权人讨债的时候可以同时向两个人一起要债,两人应该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主要根据承诺文件的内容进行认定。如果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则按保证处理;如果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则认定为债务加入。如果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保证。判断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有明确的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若仅承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承担责任,一般应认定为保证。若写明了“债务加入”“加入债务”“共同还款”以及“作为共同债务人”等则可能会构成债务加入。本案中承诺书的核心内容是:“若有损失,损失金额由乙承担。”该承诺书并没有直接写明系担保还是债务加入。但从文意解释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存在损失的情况下损失部分才由乙承担。该内容显然系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债务加入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即使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应将该内容认定为保证。

  认定为属于保证责任之后,还要看是否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方式又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风险则比较大,且没有先诉抗辩权。从追债的顺序上讲,债权人可以随便选:既可以找欠钱的债务人要钱,也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承诺书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按一般保证认定。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投资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生活中,老百姓买车买房投资理财做生意,难免离不了担保,给人做担保或者请人帮忙担保的时候,担保人要不要替人还钱、还到什么时候?会不会连累自己的家产和信用?

  成为担保人后,要不要替人还钱?如果还钱得还到什么时候?这从法律上涉及到了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间问题。首先,要确定签的是"一般保证" 还是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下,债务人还不上钱时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保证则需要先找债务人要钱,债务人不能清偿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是关于担保期间的问题,担保期间在签订的时候一定要写明保证到某年某月,一旦超过上述期间,债权人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话,担保人就可以主张相应的免责。

  给人做担保会不会连累自己的财产和信用?在为人做担保之前必须要考虑和评估代偿风险与征信影响。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且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可能要拿自己的存款、工资、房产车辆等个人财产去垫付,房子车子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拍卖,对个人的财产及征信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

  结合本案,在此给大家以下五点提醒:第一,投资要理性。不要轻信“保本保收益”“稳赚不赔”“内部渠道”等宣传话术。第二,出具承诺要谨慎,要将真实意思表示详细写清楚。约定不明可能按一般保证处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第三,保证不同于债务加入。要加入债务,应明确写“加入债务”“共同还款”等;难以确定时可能认定为保证。第四,发生纠纷及时留证据,如合同、转账、聊天记录、承诺书等。第五,维权要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不炒作、不传谣,避免对号入座和不实关联。承诺要理性,签字需谨慎;投资有风险,维权要依法。

  来源:槐荫法院   山东高法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这类纠纷的关键不在“损失由我承担”几个字,而在承诺书是否表达了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实务中,建议债权人要求对方明确写清“债务加入”“连带清偿”“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若只是介绍人、中间人出具兜底承诺,更要谨慎。投资亏损后,不要只盯介绍人,应先核实主债务人身份、资金流向和实际损失,再决定起诉路径。承诺人签字前也要评估代偿风险,避免因一句模糊承诺承担长期责任。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先判断承诺书性质

看承诺书是否出现“债务加入”“共同还款”“共同债务人”等表述;若只是“保证本金安全”“损失由我承担”,更可能被认定为保证。

↓

核对保证方式和期间

确认是否写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未写明的,多按一般保证处理。同时核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避免错过主张期限。

↓

收集并固定证据

保存投资合同、转账记录、平台宣传材料、聊天记录、承诺书原件、录音录像等,证明承诺内容、损失金额和因果关系。

↓

确定起诉对象和顺序

若属一般保证,通常应先起诉主债务人或一并起诉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

↓

选择管辖法院立案

一般向主债务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涉及投资平台、借贷、委托理财等,需结合合同性质确定案由和管辖。

↓

庭审中重点质证

围绕承诺书真实性、签署过程、是否明确债务加入、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及金额进行举证质证。

↓

判决后申请执行

对主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不能清偿部分,再依法向一般保证人主张。若属连带保证或债务加入,可直接要求相应责任人清偿。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写“损失由我承担”算债务加入吗?

答:不一定。只有明确写“加入债务”“共同还款”“作为共同债务人”等,才更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仅写承担损失,通常更接近保证。

问题2:保证和债务加入哪个责任更重?

答:债务加入更重。债务加入人相当于共同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其还款;保证人尤其是—般保证人,通常享有先诉抗辩权。

问题3:一般保证人能不能拒绝先还钱?

答:可以。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先起诉或仲裁主债务人,并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问题4:没写保证方式算连带保证吗?

答:不算。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处理,不再默认连带责任保证。

问题5:投资平台出事后能直接起诉介绍人吗?

答:如果承诺书被认定为一般保证,通常不能绕过主债务人直接要求介绍人承担全部本金;应先向平台或主债务人主张权利。

问题6:保证期间过了还能追责吗?

答:不能。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保证责任可能消灭;一般保证通常需要在期间内起诉或仲裁主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