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贷款

套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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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有无明文规定要求法官予以审查?

    至于本案是否存在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可以进入再审的事由,而某A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故其此项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某A的再审申请因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 为套取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买卖合同应无效

    某A与万强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某A持有涉案房屋首付款发票,但是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首付款交付的证据,且某A的银行按揭的款项均由万强公司予以返还,房屋亦未交付给某A,故一审认定该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质为万强公司获取银行贷款、合同无效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