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凭证附言中如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转账凭证中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某A的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中泰公司存在借贷合意。在中泰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某A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某A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某A未能进一步举证,原判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借款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