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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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将欠付的货款转换为借款,就此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力?
货款还不出来,两个合作伙伴协商约定将拖欠的货款转化为“借款”,由此作为日后追讨的依据。结果合作伙伴迟迟不还钱,“货款”转成“借款”,这种形式的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
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吗?
《借款协议》并非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小华煤业公司系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因此,某B作为某A与小华煤业公司之间借款形式上的中间人,二审法院以某B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而认定其不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亦符合实质公平原则。 -
承包人借款与发包人工程款抵消,承包人不应当再支付该借款利息
某A对中天公司的工程价款债权一旦到期即可与案涉470万元借款债权抵销,该470万元借款债权被抵销后不再产生利息。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470万元与工程价款抵销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该借款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产生利息432 4万元,进而以该利息抵销中天公司尚欠某A的工程价款,存在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
收款人不能证明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交转账凭证方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某乙提交了其转账凭证,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某甲称某乙转款181800元是投资款,就此说法,某甲应提交证据证明某乙应该向其转入投资款的依据。因某甲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且某乙也不认可该款项为投资款,故某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民间借贷中,约定月利一分或年利一分的利息(利率)究竟是指多少?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分”的解释包括:“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故本案中年利二分应认定为十分之二,即年利率20%。原审判决对借款利息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
形式上虽有投资合作字样,但真实意思表示则为借款
案涉《投资合作协议书》在形式上虽有“投资合作”字样,但从其约定的内容看,龙域公司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收益,即该协议书排除了双方共担合作风险的情形,其实质在于龙域公司所得的回报与合作结果无关。故建丰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的本意是融资,龙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为借款,双方并无合作开发案涉房地产的合意。 -
借款人借款后通过配偶的账户进行转账的,视为对借款明知并实际参与构成共同债务
本案中,虽然某C是以个人名义向某B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某B将款项汇入某C账户后,某C随即将款项汇给某A,经由某A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某A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原审认定某C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
民间借贷约定年息一分六厘,应理解为“年利率16%”还是“年利率1.6%”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厘”的含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已实际支付利息情况,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年息一分六厘应理解为“年利率16%”而非“年利率1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