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加入他人债务,破产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权转让协议
申环公司在并不结欠某A款项的情况下将其对南宁轨交公司的577350元的债权转让给某A,可以认定为申环公司加入沪安公司对某A的债务。该行为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加入他人债务的情形,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属于广义的无偿转让财产,依法应予撤销。
撤销债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