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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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反诈法和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卡主全额返还电信诈骗受害者
本案中,被告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原告将28,560元被转入被告银行账户中,这一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因双方并不相识,亦无任何经济往来,被告无正当理由收取原告的28,560元,应对自己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8,560元,依法予以支持。 -
遭遇电信诈骗,受害者维权应当以不当得利起诉还是以财产损害赔偿案由起诉?
本案被告为谋取个人利益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其出借本人银行卡对原告被骗资金的转移或支取起到帮助作用,与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在被骗所受损失未得退赔的情况下要求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民间借贷证据不足被驳回,再主张不当得利是否可行?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践中,不乏一些当事人因证据不足,被审理法院驳回其诉请后,吸取证据不足败诉的“教训”,径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是否存在将部分举证责任“转嫁”之嫌?需要裁判者认真考量。由谁对“没有合法根据”这一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是公平公正处理纠纷的关键,若将此举证责任一味地归结于任意一方,则可能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