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标签下共聚合2条信息――
  • 错将款项汇入到被执行人冻结账户,汇款人享有权益足以阻却强制执行

    轮驳公司将案涉款项错付至东泰公司账户,东泰公司即应予以返还,该笔款项不属于东泰公司的财产,即不属于固镇农商行可予执行的对象。案涉账户被冻结前有余额294 13元及利息3 96元,冻结后只有轮驳公司汇入的案涉款项,故而该款项未与其他款项混合,东泰公司应予返还。轮驳公司对该款项的权利足以阻却强制执行。
  • 银行另开账户向被执行人放款,其不构成擅自解冻并转移财产

    即便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发放贷款应进入被冻结账户。但银行资金进入被冻结账户之前,不属于被冻结的财产。银行另立新户,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符合“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情形,不承担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