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充分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犯罪 法院判决对支付帐号予以解冻
编者按:考虑到刑事案件至今尚未结案,现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涉嫌违法犯罪,因此,法院认为现应对原告的上述帐号予以解冻,但原告要求的赔偿损失10000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夏某与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250号
原告:夏某。
被告: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诉被告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擅自冻结其某帐号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解冻原告在其注册的某账号20×××75、11×××55、46×××88,并赔偿损失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因原告的某帐号涉及刑事案件,被告在发现帐号可疑交易或安全隐患时对账号进行暂时冻结符合《某服务协议》,因此,被告暂时冻结原告某账号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考虑到刑事案件至今尚未结案,现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涉嫌违法犯罪,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现应对原告的上述帐号予以解冻,但原告要求的赔偿损失10000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解冻原告夏某的某账号20×××75、11×××55、46×××88;
二、驳回原告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