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凭证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关键证据缺失血本无归
编者按:
司法实践中,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无法必然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原告需就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能证明款项用于投资、合伙、代购等其他用途,原告将面临败诉风险。本案中,100万转账因无法证明是借款,最终被法院驳回。牢记:大额资金往来,必须保留借条、聊天记录或录音等能证明借款意图的证据。仅有转账凭证≠借贷关系成立,资金性质举证是关键
张晶(化名)与李亮(化名)系保险公司同事,张晶曾向李亮转账100万元,李亮随后用该款项以家人名义购买了两份人寿保险,张晶因此获得佣金7万元。此后,张晶因离职,要求李亮提前办理退保,李亮退保后将所得89万余元全部归还张晶。张晶认为100万元系借款,要求李亮归还剩余10万元及利息,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故张晶将李亮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晶主张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张晶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 情 简 介
原告张晶诉称,其于2020年10月向被告李亮转账100万元,该款项系双方之间的借款。被告李亮在收到款项后未按约定归还全部借款,虽已归还部分款项,但仍剩余10万余元未还。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李亮辩称,张晶转账的10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为完成保险公司业绩,要求被告以其家人名义购买保险所用。双方曾约定投保一年后退保,预计可返还现金价值约92万元,加之原告已获得的佣金7万元,原告实际并无损失。后因原告提前离职,要求被告提前办理退保,导致退保金额减少至89万余元,该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已将退保所得款项全部归还原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晶虽提交100万元转账凭证,但李亮的抗辩具有高度盖然性:款项用途明确用于购买保险,且张晶获得佣金;退保时间与张晶离职时间吻合,印证李亮关于“业绩冲量”的陈述;张晶未就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亦未合理解释佣金归属与借款逻辑的矛盾。最终,法院认定张晶主张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张晶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若被告抗辩并举证证明款项系其他债务,原告仍应就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1.举证责任分配:张晶作为原告,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虽提供转账凭证,但李亮已举证证明款项实际用于购买保险,且张晶通过保险佣金获利,动摇了借贷关系的成立基础;2.证据高度盖然性:李亮关于“业绩冲量”的陈述与保险购买、佣金发放、退保时间等环节相互印证,符合行业常见做法,而张晶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借款”背景下收取佣金;3.民事活动诚信原则:张晶因自身离职要求提前退保,导致保费损失,却主张由李亮承担剩余款项,有违公平原则。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大要件。当事人应谨慎留存证据,避免因资金用途不明引发纠纷。在涉及保险、理财等特殊金融场景时,法院将结合行业惯例、资金流向等综合认定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原则。
(文中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文/ 马跃然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转账凭证能单独证明借贷关系吗?
答:不能。根据司法解释,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起诉,若被告提出合理抗辩,原告仍需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
问题2:朋友借钱没打借条,只有转账记录能赢吗?
答:存在风险。如果对方能证明该笔钱是还款、货款或投资款等,你的借款主张就可能被法院驳回。
问题3: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
答:可以提供借条、欠条、含有借款约定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短信或邮件等,证明双方有借钱还钱的意思表示。
问题4:对方否认借款,说钱是赠与,谁负责举证?
答:主张赠与关系的一方(通常是收款方)需要举证证明对方有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法院仍可能认定为借款。
问题5:大额转账被认定为借款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答:除了转账凭证,还需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如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到借款、利息、还款期限等。
问题6: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时会重点看哪些证据?
答:会综合审查借条、转账记录、资金流向、双方关系、经济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对款项用途的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