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APP向银行申请分期贷款购物逾期不还 软件开发运营公司代偿后追讨获得法院支持

厦门市某B科技有限公司与万某A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闽0203民初19921号
原告:厦门市某B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万某A。
原告厦门市某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与被告万某A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万某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B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万某A立即偿还某B公司代偿给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款项合计28465.73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12月1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1日,万某A因向福安市三喜电器经营部购买生活服务(专项)资金需要,通过某B公司开发的“某B生活APP”向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惠安信用联社”)申请办理小康卡,并通过“某B生活APP”签订相关电子协议。根据申请表及协议约定,万某A贷款23600元购买三喜家电套组/SX001,分18期按月偿还,每月应偿还金额为1547.11元(其中分期本金1311.11元,每期手续费236元);如万某A未依约还款,导致某B公司向惠安信用联社承担担保责任代偿的,某B公司有权向万某A追偿,并按代偿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要求万某A支付利息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惠安信用联社依约支付贷款给商户,万某A在消费透支后,分文未还。某B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惠安县信用联社代万某A偿还结欠的债务28465.73元。万某A至今仍未向某B公司偿付上述款项,故某B公司诉至法院。
万某A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小康卡”系惠安信用联社与某B公司联合发行的福万通贷记卡,用于申请人就指定商品/服务申请消费分期及还款,“某B生活APP”系某B公司为消费者在线申请及办理“小康卡”及消费分期服务而开发的应用程序。2016年7月5日,某B公司向惠安信用联社出具《担保声明书》,承诺自愿为通过“某B生活APP”在线申请及办理“小康卡”及消费分期服务的所有消费者办理前述业务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年8月8日,万某A通过“某B生活APP”向惠安信用联社申请办理福万通贷记卡并通过该卡进行分期贷款。为此,万某A与某B公司、惠安信用联社签订《某B分期协议-福万通.贷记消费卡申请表》,确认申请“福万通.小康卡消费分期”,并确认已仔细阅读《某B分期用户服务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签署并依约履行合约。在《某B分期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接受协议即表明了解和确认某B生活制定的关于使用某B分期服务的所有规定。某B生活作为生活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申请某B分期服务的便利,授信资金的提供、利息(手续费)的收取与结算、违约金计算等均以出资方与用户的协议约定为准。其中约定每期利息(手续费)=本金*分期利率(月),分期利率以出资方公示的内容为准。并约定如用户未按协议约定按期偿还应付款项导致某B公司向出资方承担保证责任代偿的,某B公司有权以合法手段追偿应还款项。并有权要求用户按某B公司代偿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同时约定万某A同意以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常住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均可作为惠安信用联社或某B公司对其催收、债权转让、法院诉讼、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如因本人原因导致无人签收或拒收,均视为本人已收悉。
2017年8月8日,惠安信用联社根据万某A的申请向商户指定的账户转入贷款23600元,每期还款1547.11元。庭审中,某B公司确认该还款金额包括应还本金1311.11元及手续费236元。其后万某A分文未还。某B公司为此于2017年12月18日依约向惠安信用联社代万某A偿还了结欠债务28465.73元。万某A至今未向某B公司归还上述款项。
庭审中,某B公司提交一份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确认:根据存证云电子数据存证原理,某B公司将其客户申请订单的电子合同于产生的第一时间,同步计算电子合同文件的哈希值,将文件哈希值上传至存证云服务器,进行电子数据的固定。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某B公司计算电子合同文件的哈希值;2、某B公司通过存证云接口上传哈希值并保存在存证云,某B公司自行保存电子合同源文件;3、某B公司提交待验证的电子合同源文件,存证云根据源文件重新计算哈希值;4、存证云与在系统中保存的哈希值进行比对,哈希值完全一样的即证明某B公司计较的电子合同源文件的数据一致性。为此,《情况说明》说明确认存证云电子合同存证操作行为严格遵循互联网电子数据保全操作流程。根据2次计算的哈希值是否一致验证原始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达到电子合同文件存证的目的。《情况说明》后附有的电子合同包括《某B分期协议-福万通.贷记消费卡申请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IC贷记卡章程》、《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某B分期用户服务协议》、《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某B管理后台订单查询列表、分期订单详情。
万某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于某B公司提供的《小康卡申请表》、《某B分期协议-福万通.贷记消费卡申请表》、《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IC贷记卡章程》、《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某B分期用户服务协议》、某B管理后台订单查询列表截图、分期订单详情、《担保声明书》、惠安信用联社商户分期付款明细查询、账户地址记录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消费分期商品/服务合作协议》、《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当庭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万某A与惠安信用联社、某B公司签订的《某B分期协议-福万通.贷记消费卡申请表》及《某B分期用户服务协议》,业经公证认证,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现因万某A未按约还款,某B公司依据其向惠安信用联社出具的《担保声明书》承担保证责任,代万某A偿付惠安信用联社28465.73元,则有权向万某A追偿。万某A理应偿还某B公司代偿款28465.73元,并按约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万某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某B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8465.7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12月18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万某A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许舒雅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