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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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的基础条件是什么?
案涉款项因被榆林中院冻结账户并直接扣划至执行账户,元恒公司并未实际占有、控制或支配上述款项。因而,本案中并不存在某A所主张的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且元恒公司亦并未占有案涉款项,故不具备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的基础条件。 -
借款人借款后通过配偶的账户进行转账的,视为对借款明知并实际参与构成共同债务
本案中,虽然某C是以个人名义向某B借款以偿还联邦印染公司的债务,但从资金流向上看,某B将款项汇入某C账户后,某C随即将款项汇给某A,经由某A账户汇给联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某A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原审认定某C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