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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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非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各方所签投资暨代持协议无效

    因原告并非合格投资者,其与被告诺士公司、某C签订的案涉《投资暨代持协议》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 名为投资理财实为借贷,法院判决投资款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廖某与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虽名为投资合同,但约定原告廖某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收取固定回报,与投资行为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属性有本质区别,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构成借贷关系。
  • 委托投资未签合同,还能要回投资款吗?

    实践中,部分“王阿姨”在投资过程中,缺乏契约意识,往往忽视签署书面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常常遇到取证困境。在此提示,委托投资要重视签订合同,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员的身份要进行核实,对加盖印章的公司信息也要提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防止出现签约主体虚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