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理财实为借贷,法院判决投资款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廖某与被告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虽名为投资合同,但约定原告廖某不承担投资风险,且每月收取固定回报,与投资行为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属性有本质区别,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构成借贷关系。
投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