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存在情人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解》第17条举证证明责任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法院不能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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