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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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及期间,应当认定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

    本案中,被告陈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认定陈某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郑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被告陈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应由被告郑某向原告张某偿还下欠本金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