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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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非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各方所签投资暨代持协议无效

    因原告并非合格投资者,其与被告诺士公司、某C签订的案涉《投资暨代持协议》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