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资金用途

改变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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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签订质押协议应属无效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和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案当事人在明知未经东大会决议同意不能用于质押的情况下,仍签订质押协议,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了有关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