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汇票作为出借款项,其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实际是由票据借用人向票据持有人支付对价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质上符合借用有价证券在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且原告已经向被告实际交付票据,被告已经将所借票据进行流通使用,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出借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