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款项

出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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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汇票作为出借款项,其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实际是由票据借用人向票据持有人支付对价取得票据,并以票据在市场流通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质上符合借用有价证券在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且原告已经向被告实际交付票据,被告已经将所借票据进行流通使用,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 出借款项给他人赌博,如要求返还能否支持?

    刘某现场为魏某筹集赌博用款,该行为属于间接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非法债务,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共同参与赌博,并在现场出借款项用于赌博,对该出借的赌资,如果给予司法保护,将助长赌博恶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也与司法的目的与价值相悖。故本案中对于刘某主张魏某返还款项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