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投金控与元化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元化公司从农投金控处受让案涉债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加速器公司、郑州华晶公司、河南华晶公司、某A债权转让事宜,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属于有效通知,元化公司原告主体资格适。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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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林某B出具的《借条》中也未明确表示承担尹某A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尹某A称2万元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林某B、林某C承担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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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从原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河市镇政府对案涉催收通知书签章确认仅表明其收到该催收通知书,并无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的意思表示,并不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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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负责人向过桥资金提供方介绍案涉借款业务时,贷款银行与债务人应属恶意串通,共同对过桥资金提供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转嫁给过桥方,造成了过桥方财产损失,故贷款银行应与债务人连带赔偿。
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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