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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加入他人债务,破产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权转让协议
申环公司在并不结欠某A款项的情况下将其对南宁轨交公司的577350元的债权转让给某A,可以认定为申环公司加入沪安公司对某A的债务。该行为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加入他人债务的情形,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属于广义的无偿转让财产,依法应予撤销。2022-08-26 查看(64) -
债务加入相较于案涉担保责任而言,更应该经过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
相较于案涉担保责任而言,债务加入属于法律后果更为严重的责任形式,举轻以明重,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现代房地产公司提供物保尚需要经过该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该公司以债务加入方式承担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更应该经过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2020-07-18 查看(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