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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扣除一定比例系统风险因素
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某A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超华科技股票的下跌与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大盘的系统风险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本案应扣除一定比例的系统风险因素。依据超华科技股票价格与大盘指数走势的变化,结合超华科技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某A买卖超华科技股票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本案系统风险的影响比例为25%具有合理依据,本院予以维持。2023-03-16 查看(84) -
银行为收回贷款虚假陈述债务人经营状况,受骗过桥资金状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贷款银行负责人向过桥资金提供方介绍案涉借款业务时,贷款银行与债务人应属恶意串通,共同对过桥资金提供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转嫁给过桥方,造成了过桥方财产损失,故贷款银行应与债务人连带赔偿。2020-03-22 查看(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