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且无过错,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在案证据表明,被告在这其中仅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既无加害行为也无主观过错,且原告在未向天河公司及东标盛公司追索的情况下损害事实亦尚未固定,更不论有任何因果关系,故原告以侵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0-12-21 查看(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