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及期间,应当认定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

    本案中,被告陈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认定陈某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郑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被告陈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应由被告郑某向原告张某偿还下欠本金23000元。
    2022-04-08 查看(80)
  • 罗湖区举行战略投资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签约仪式

    罗湖引导基金公司和深圳高新投集团此次携手合作,分别出资20亿元和18亿元战略增资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增资到位后,融资担保公司将迎来跨越式大发展,净资产将增加到50亿元以上,资本实力跃居国内同行业前列,担保服务能力显著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杠杆撬动作用显著提升。
    2019-08-27 查看(48)